Article 26
In force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