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8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Article 55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