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3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Article 19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