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全额追回科技经费,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下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骗取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