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Article 38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务的,应当使用该项目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