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建筑物的屋顶和公共楼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