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河道、人工湖、库区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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