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9, 201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5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引进社会资本等土地储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督促落实。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土地储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金融、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南澳县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社会公开并具体实施。
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Chapter 2土地收储
土地收储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拟收储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性质、收储成本测算、收购价格、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内容。
(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置换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包括政府存量土地);
(五)城市、镇规划区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六)依法围填江海、滩涂或者开垦整理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商品住宅用地的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或者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并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土地,可以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不少于两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现状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Chapter 3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土地的范围和面积、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规划条件、开发内容及标准、开发成本及收益测算、资金来源等。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以实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分开报批、分类招标、分步实施的运作模式。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Chapter 4土地储备资金
(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二)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四)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Chapter 5社会资本参与
本条前款所称的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土地的收储以及为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和完善土地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社会投资者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应当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开发项目不适合政府采购或者政府采购不成的,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确定社会投资者参与。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政府采购方案,报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收储支出、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投资回报及资金成本等。投资回报根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和投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成本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一)开发范围和面积;
(二)开发内容和标准;
(三)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项目验收、移交;
(五)成本审核认定和投资回报计算方式;
(六)退出机制;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约定需由社会投资者组织建设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由项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单位与社会投资者签订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作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的附件。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督促社会投资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未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社会投资者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社会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公司的,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以项目公司股权设立担保。社会投资者应当承诺对项目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Chapter 6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
(二)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三)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
(四)擅自以项目公司股权设立担保的。
(一)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抬高土地储备成本的;
(二)未依法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的;
(三)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