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及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进行救灾知识培训,根据各地实际建立备灾中心或备灾仓库,有计划地筹措、储备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中,协助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救助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并报告上一级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进行募捐活动,接受捐赠;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宣传、组织、实施无偿献血;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

(七)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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