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