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环境监督管理Article 20Repealed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计划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可以作为监管的依据。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