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Article 22Repealed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情况进行检举。有关单位对公民的检举不得拒绝、推诿,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有关单位。任何人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检举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基本情况和检举行为的,受理检举单位应当为其保密。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