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