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征用或者拆迁人应当依法对归侨、侨眷进行妥善安置,给予补偿。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归侨、侨眷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归侨、侨眷与征用、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出境定居前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继续租用归侨、侨眷原居住的公房,但应当将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情况告知公房出租单位;出境定居前按照国家和本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的房屋,出境定居后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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