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确定的负责侨务工作的相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侨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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