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拟订本省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五)组织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申请的组织论证和申报工作;

(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查或者批准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

(七)监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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