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风景名胜区内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挖砂、取土的;

(二)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的;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