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检举,并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将对破坏行为的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