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未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招牌、食品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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