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Article 3Amended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二百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