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