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Article 5In force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