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阶段性和总体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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