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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