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按照商品属性对场内商品进行划行归类,合理布局;
(四)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违法经营行为,保证通道畅通、环境整洁;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六)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账登记、信誉卡等制度;
(七)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工商部门报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经营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