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场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与市场设立注册地址相一致。市场开办者在其注册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市场的,应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市场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财务账目后,依法办理市场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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