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Chapter 2 养犬管理Article 9Amended养犬实行划区管理制度。市辖区的建成区、市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拟定重点管理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根据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公安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