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或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生产区;

(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公交车辆;

(四)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五)风景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

(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七)宗教活动场所;

(八)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