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不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产地环境改善的禁止生产区,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恢复生产,并及时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