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省中小企业统计制度,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财政、税务、工商、环保、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