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试验、示范而推广或者违反技术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责令推广方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虚报试验、示范、推广成果骗取荣誉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利用职权、违反本条例规定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干预方赔偿经济损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反技术承包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利用技术服务违法经营,牟取暴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平调、挪用、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金、物资、固定资产和试验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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