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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