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并且窃电用户也无法证明窃电时间的,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窃电时间以发现窃电之日起向前推算。

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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