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