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