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碘盐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国家为防治碘缺乏病等特殊需要的碘盐加工、分装和经营;销售、加工、经营非碘盐;
(二)在本州生产经营碘含量不符合食盐安全标准的盐产品;
(三)在食用盐市场销售或以农产品换购非碘盐、假冒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
(四)在餐饮服务业中使用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碘盐的;
(五)用非碘盐原料生产副食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皮革防腐剂、添加剂)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工业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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