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3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调查布点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信息化建设需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施。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统计调查表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清理统计调查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及时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关系,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告知时间,及时赴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受统计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挠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不得代填代报,因暂不具备联网直报条件确需统计代理机构代报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媒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内容应当与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其数据;不得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一)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
(三)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情况;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提供、使用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保密情况;
(六)统计工作中的其他情况。
处理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处理结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一)未按规定设立统计电子台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受委托代填代报数据有误的,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受委托代填代报数据有误的。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