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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