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

(五)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

(六)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