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新建、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