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分别情况由所在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贪污、受贿、挪用罚没款,侵占扣押、没收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讨,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