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可以在收缴罚款总额中收取千分之一代办费。

收缴的罚款和滞纳金应上缴国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拨给行政执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拨。上缴和回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规定。

金融机构收缴罚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银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