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办案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经过集体审议,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应作出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办案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

(五)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六)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应依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相对人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提书面建议,随附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相对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