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四)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五)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阅核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核查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办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五章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