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擅自将办公、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和邻里的同意,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按前款规定,擅自将办公、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