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股份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股份合作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八)对股份合作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对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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