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者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三)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的交通秩序;
(四)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五)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和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对当月违法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12分以上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实施离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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