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本地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疏导和调处工作。

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工作,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