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益群体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闽东日报》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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