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占用、征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